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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名40歲汪姓男子連續對友人未滿14歲2名女兒性侵和猥褻,總計8次,因時間非接連緊密,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行為各具獨立性,依一罪一罰原則,將8次犯行合判10年有期徒刑。
前年底1名婦人和丈夫離婚後,將2名未成年幼女,委託汪姓友人照顧,未料去年3月間,汪姓男子利用女童熟睡之際,對年長女童性侵,先後6次。接著又對女童的妹妹各1次性侵和猥褻。
判決書指出,2女童年幼且寄人籬下,視汪姓男子為自己父執長輩,汪姓男子竟利用2女童對他的信任予以性侵,對2女童身心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,非經長時間輔導和調適,無法消除內心陰影。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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